临川区委巡察干部考核评优实施办法 第—条 为调动全体巡察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励巡察干部提振精神、自我加压、争先创优,增强区委巡察工作动力、活力和创新力,推动区委巡察工作提质增效,更好地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根据《中央巡视组干部考核评优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巡察干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巡察干部的巡察业务学习、履行职责情况、遵守规范情况、工作考勤、巡察效果等方面。 第四条 巡察干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履职尽责60分、遵规守纪20分、德能勤绩廉20分。 第一章 履职尽责的考评 第五条 履职尽责考评系对巡察干部参与巡察次数以及巡察质量和效率等情况的综合考评,占60分。 第六条 参与巡察次数(30分) 主要指在一年内参与巡察的次数,包括参与省委巡视与市委巡察的次数与相应工作量等情况,按当年巡察次数平均计算每次分数,参与一次巡察得到相应分数,被抽调参与省委巡视和市委巡察的,按参与的相同次数折抵参与区委巡察次数;巡察办干部参与一轮区委巡察工作的,按参与巡察一次计算。 第七条 巡察质量(20分) 主要指巡察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准确度、巡察报告的质量等。撰写的巡察报告表述事实清楚、材料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卷宗装订正确,得20分。 计分上实行扣分制,扣分累计之和不超过该评查项的基本分20分。 对涉及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就高、就重原则处理。 第八条 巡察效率(10分) 指在巡察规定时间内的巡察速度与巡察节奏等情况。按每轮巡察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巡察工作任务的,得10分。每延长3个工作日的,扣1分。 第二章 遵规守纪的考评 第九条 遵规守纪考评主要是指在巡察过程中是否存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工作不认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占20分。 第十条 巡察过程中原则上请假要由巡察组长批准,不经批准无故缺席的,每缺席1天扣1分,共计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在巡察过程中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5分,共计5分,扣完为止。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5个小时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巡察干部在巡察过程中的表现由巡察组组长评分;巡察组组长的表现由该组巡察干部共同评分,取平均分,共计5分。 第十三条 在巡察过程中发现巡察干部存在中餐饮酒、向被巡察单位吃拿卡要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象,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扣5分。 第三章 德能勤绩廉的考评 第十四条 德能勤绩廉考评主要是对巡察干部平时在工作中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综合评价,占20分。 第十五条 由全体巡察干部共同测评,每位巡察干部的测评表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4分、3分、2分、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当年受到上级嘉奖表彰的,一次加5分。 第十七条 根据分数列出评优格次人选名单,报区委巡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