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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会议制度

来源:临川区纪委监委 发布于:2020/9/17 19:31:16 点击量:

临川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会议制度

(一)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

1、参会对象。参加会议对象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作记录,案管室、审理室、党风室、宣传部负责同志列席立案、审理议题。有研究议题的相关科室负责人,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列席会议。

2、会议召集。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负责召集。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因公外出,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委托排位在前的副书记召集。

3、会议时间。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4、议事内容。(1)根据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以及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区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报请区委批准。(2)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区委重要工作部署,并研究相应的落实意见和措施。(3)研究确定区纪委全会议题;研究常委会向全会和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4)研究区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区纪委监委的重要文件制度。(5)研究市纪委监委,区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讨论决定各乡镇(场、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区直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6)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保证完成本年度工作的目标管理措施。(7)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或处理意见。(8)讨论和决定本委干部、职工的调配、任免、奖惩、考核及其它重大事项等。(9)听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科室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10)研究决定大额的经费开支等“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5、会议有关要求。(1)议题由委办公室负责征集并报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召开前三天,各科室将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书记审批后交委机关办公室统一收集分发与会人员。委办公室一般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2)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推荐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常委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并就会议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议定事项。(3)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议题时,与会常委、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方案,提交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态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特别是干部任免、提名、奖惩时,要逐项表决。对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4)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前提出建议,各室(办、组)需提交常委监委会讨论的事项,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委员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报书记审定。常委、委员和有关科室(办、组)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注明议题名称、汇报人员、建议列席人员,经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在会前3天报送区纪委办公室。(5)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酝酿沟通。凡属常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再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议题提出科室要事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除需保密的外,一般应在会前征求常委的意见。(6)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经分管班子成员签字同意后,于会前2天报送区纪委办公室。(7)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人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发言情况等表态意见作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6、会议纪律及要求。(1)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员会参会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在研究中有争议的意见要严守秘密,除允许可以公开外,不得随意泄密会议内容。(2)参会人员对提交讨论的问题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发表意见,供会议审议。(3)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决定认真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自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二)书记碰头会

 1、书记碰头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碰头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书记碰头会不决定重大问题。

 2、书记碰头会的主要内容:(1)及时传达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和有关指示精神。(2)通报书记、副书记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情况。(3)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工作。(4)研究其他事项。

 3、参加书记碰头会的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委机关全体干职工会

1、参会对象。委机关全体干部含跟班借用干部(包括巡察办、巡察组干部、派驻纪检组干部)参加会议。

2、会议召集。委机关全体干部会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

3、会议时间。一般每周星期四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小结及工作安排会,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2)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布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3)互通情况,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发扬民主,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征求委机关全体干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问题线索处置调度会

1、参会对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相关室(办、组)负责人。

2、会议召集。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主持。

3、会议时间。每两周召开一次,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会议内容。(1)巡察办通报巡察反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2)信访室通报全区信访件受理、办理情况。(3)各科室(办、组)负责人汇报信访件办理情况。(4)书记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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