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纪委监委车辆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用车调配制度。委机关建立统一调配制度,由委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需要使用车辆时,由办公室协调安排,报副书记批准。(1)委机关各科室(办、组)在抚州市辖区内工作用车,由用车科室(办、组)负责人报分管有关科室的副书记批准后派车;(2)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用车应提前两天与办公室联系,由分管有关科室的副书记批准派车;(3)委领导或各科室(办、组)主要负责人带车离开抚州市辖区外出工作时,应报书记批准。外出车辆在外期间由用车领导或科室(办、组)负责人负责管理;遇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出行时,原则上不派车,确因公务急需出车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单位规定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安全稳妥使用车辆,不得私自决定出车。 2、委机关商务车由书记审批,不用于一般性公务用车。大巴车、公交车、考斯特等大型车辆,由用车科室(办、组)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书面经公车办审核同意,在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定点机构进行社会租赁,并由用车科室(办、组)按照财务科有关程序报账。 3、严格执行公车使用制度。严禁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非工作时间,若情况紧急,说明原因经办公室、分管委领导电话同意可先行出车,处理完公务后及时将公车退还停放在区政府大院内。 4、委机关办公室设立派车员一名,派车一般情况下不指定司机和车辆,派车实行轮流制(包括节假日)。 5、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一经发现有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公务用车加油卡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设立公务油卡管理员,车辆加油一般在每周的一、三、五上午(特殊情况除外),车辆加油时必须有公务油卡管理员和司机同时在场,现场登记加油金额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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