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纪发〔2013〕13号 中共临川区纪委 临川区监察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 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抚北园区,温泉景区,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赣纪发〔2013〕9号)精神,经区纪委、区监察局研究,现就我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1、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 2、全区事业单位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二)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党政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地各部门(单位)于9月10日前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因故未到会的要补课,实现人员全覆盖),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和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赣纪发〔2013〕4号)。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收送“红包”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1日至10月20日)。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所辖地区、单位的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处级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登记表,由区纪委收齐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全区的科级干部自查自纠登记表于10月12日前报送区纪委廉政室;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下属基层站所、院校、股室负责人一并填写《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与科级干部自查自纠登记表同时报送区纪委廉政室。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折价款,要在10月20日前主动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将上述范围现金直接存入“临川区廉政账户”(户名: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临川支行,账号:354101040010405),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 (三)重点督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10月底前,区纪委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地方、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做好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我区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的各项迎检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详见附2),有关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于11月20日前报送区纪委(径送廉政室,区行政中心A721室,电子邮箱:jxlzjwlzs@sina.com)。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也可以直接存入“临川区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 1、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规定,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的单位(站所、院校、股室)负责人参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2、做好结合文章,源头防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红包”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与“纠四风、树新风”教育月、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等工作相结合,在抓教育、抓查处、抓源头上下功夫,逐步铲除收送“红包”问题的土壤和条件。 3、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执纪。各地各部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审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并将上交的“红包”统一登记,足额上缴区财政。 附件:1、《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2、《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 中共临川区纪委 临川区监察局 2013年9月3日
附件1: 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姓名 | | 单位及职务 | | 上交时间 | | 上交金额 | | 接受(赠送)时间 | 接受(赠送)地点 | 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 本人对《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清楚,并向组织郑重承诺:以上自查自纠情况完全属实,如果有瞒报、假报,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 备注:如本人未接受或赠送“红包”,则在有关栏中填写“无”。 |
附件2: 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 签批人(签名): 内容 | 项目 | 数量 | 其 中 | 市厅级 | 县处级 | 乡科级 及以下 | 自查 自纠 情况 | 上缴人数 | | | | | 上缴金额 (万元) | | | | | 查处 情况 | 查处人数 | | | | | 查处金额 (万元) | | | | | 备 注 | |
填表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填报时间: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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