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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文件

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临川区纪委监委 发布于:2013/7/25 9:37:06 点击量:

 

临纪发〔2013〕9号
 
 
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
廉政账户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江西省纪委赣纪发〔2013〕4号《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川区廉政账户”已于2004年设立。户名: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临川支行,账号:354101040010405。
 
中共临川区纪委
临川区监察局
2013年7月22日
 


 
 
 
 
中共江西省纪委文件
赣纪发〔2013〕4号
 
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督促全省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将2004年设立的“江西省专项治理‘红包’收缴账户”更名为“江西省廉政账户”(以下简称廉政账户)。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建设银行南昌孺子支行,账号为:36001050130050000548。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政账户的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含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
二、各级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折价款上交廉政账户。
三、缴款人可在全省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的现金或折价款缴入廉政账户。缴款时不需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缴入。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缴款凭证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
四、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受的上述范围的现金或折价款,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廉政账户;今后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确属无法拒收的上述范围的现金或折价款,要及时上缴廉政账户。对不按照规定主动上缴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五、省财政厅国库处每季度应将该账户对账单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年底将账户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纪委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有关工作人员及银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缴款人姓名、缴款数额等信息。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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