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办发〔2013〕6号
中共临川区委办公室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
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川区委办公室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科级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及时监督、临界提醒、警示诫勉的廉政教育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为廉政责任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乡镇场、街办和区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新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
(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科级干部;
(四)信访反映较多的科级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科级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责任谈话。是指与乡镇场、街办和区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谈话。谈话重点是交流、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向谈话对象通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的谈话。凡新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在上任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并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事实情况,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要求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谈话对象需在谈话结束时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提醒谈话。是指通过区委民声通道、区长热线、群众来信来访和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领导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此与相关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早打招呼,早敲警钟,防微杜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由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谈话。
(二)廉政责任谈话,由区纪委组织实施。谈话形式以个别谈话为主,有计划、分批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约谈或在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期间进行谈话。
(三)任职廉政谈话,一般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区纪委单独组织实施。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四)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五)提醒谈话,根据信息来源和职责分工,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分别组织实施。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分别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室或科提出建议,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谈话报经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廉政谈话应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对象、谈话人、谈话主要内容等。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由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留存。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谈话对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问题而谈话对象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举报反映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九条 谈话人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谈话前要掌握了解有关情况,明确谈话内容,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谈话时,既要向被谈话人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和有关情况, 又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客观真实地回答有关提问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一条 对谈话人提出的明确要求,被谈话人应虚心接受,认真查摆问题,积极整改落实,自觉接受监督,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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