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纪发〔2013〕2号
关于严肃纪律、切实规范公务消费的
补充规定(暂行)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抚北工业园区,温泉旅游风景区,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抚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品采购等公务消费行为,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在任何地方购买香烟、高档酒、礼品等。
二、严禁公款报销香烟、高档酒、礼品等方面的开支。
三、严禁同城吃请。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在公务接待中使用香烟、高档酒、高档菜肴。
四、严格控制各类茶话会、研讨会、评比会、团拜会、座谈会、联欢会,不设香烟、高档酒,不安排宴席。严禁在庆典活动中用公款购置、发放各类纪念品。
五、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用公款高规格、高配置装饰公车。
七、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将香烟、高档酒、高档菜肴、礼品、纪念品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开支纳入帐内列支。
八、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监管,督促各下属单位严格执行《补充规定》。
九、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充规定》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明查暗访,组织集中治理,发现问题,从严惩处,并追究预算单位和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对“三公消费”定点商户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为消费的预算单位提供虚假报销凭证的,取消“三公消费”定点商户资格,并由相关管理部门处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自觉把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规范公务消费的各项规定贯彻于业务工作中、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奢侈享乐,树立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取信于民。
中共临川区纪委
临川区监察局
2013年1月24日
抄 送:市纪委办公室、区委办、区政府办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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