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根据抚州市纪委《关于转发<黎川县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抚纪字〔201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印发《临川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临川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
中共临川区委
2012年5月9日
临川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
为及时掌握新任科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增值变化是否正常,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使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强化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警诫、约束作用,切实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性。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经区委同意,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有关规定,本着既有利于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的监督,又为领导干部合法财产保密,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采取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相结合的原则,以保护领导干部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
二、申报对象
全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
三、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含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
(五)申报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父母、子女收入情况;
(六)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含配偶、未成年及共同生活父母、子女名下),包括:住房情况(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私车情况,商铺、写字楼、门面等,;
(七)单笔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财产购置、交易、租赁收入情况(包括购置时间、价值、所在地点)及资金来源;
(八)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
(九)存款和贷款情况,其他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债权和债务及原因;
(十)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和父母名下投资入股、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业收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十一)贵重物品如名人字画、文物等和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财产;
(十二)无法拒收礼品礼金等以及本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和财产。
四、申报时限
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五、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由申报对象填写《临川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首次财产收入情况申报表》,并连同电子版同时报送区纪委廉政室。
(二)区纪委廉政室将申报对象申报材料分类整理成册,并对申报对象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申报予以全面审查;
(三)受理群众提出的有关申报对象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检举;
(四)对申报对象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拒不申报的,由区纪委廉政室发出限期申报通知书。
(五)对被检举财产申报不实、 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六、申报材料的公开
实行有限公开原则,财产申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为七天,以便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七、其它
(一)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进行首次申报前,申报对象如有违法违纪所得,均可署实名上交至区纪委、区监察局廉政账户,帐户名称:中共临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川区支行营业部,帐号:354101040010405。缴款人应将上缴凭证留存备查。
(二)凡是在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受理申报机关必须为该申报对象保密,将来由于其它案件牵连使申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暴露的,区纪委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申报对象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是在首次申报前不主动上缴违纪违法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非法财产所得数额、情节,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四)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临川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首次财产收入情况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