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纪委、街道办事处纪工委、抚北工业园区纪工委,保留纪检组的区直单位纪检组:
《临川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临川区纪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临川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集体
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市纪委《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制度,是为了克服审核信访举报案件的主观随意性,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使信访举报工作更加规范。
第三条 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的范围:
1、市纪委信访室发函要结果、要情况和市纪委《信访情况专报》(原信摘录)的信访举报案件;
2、区纪委信访室作信访监督的信访举报案件;
3、向下级发函要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四条 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的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小组(下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委局领导、信访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约请案检、案管、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参与。
第六条 审核小组集体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初审。信访室经办人按照信访件了结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结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对调查不清楚及不符合信访结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完善材料;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填写信访举报案件结案审批表,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二)复审。审核小组各成员对经办人提交的信访举报案件材料进行复审,拟定审核意见。审核小组召开会议,经办人介绍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审核小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拟了结的,进入终审程序;不同意了结的,由经办人根据审核小组审核的意见向承办单位逐项反馈,必要时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查办。
(三)终审。信访室将提交的审核材料和审核小组意见按权限分别报委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区纪委常委会审核。其中,向下级要结果的信访件,报分管领导终审;市纪委要情况、《信访情况专报》(原信摘录)以及本委作信访监督的信访件,报主要领导终审;市纪委要结果件,报区纪委常委会终审。经终审同意了结的,由信访室整理存档,告知承办单位,需要上报的按程序报送;不同意了结的,信访室按照终审意见办理。
第七条 信访举报案件集体审核的内容:
(一)信访室作信访监督的信访举报案件,按照规定提出信访了结意见,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二)下级上报要结果已立案的信访举报案件,原则上只审核承办单位上报的结案材料;
(三)下级上报要结果未立案调查的信访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在上报结案材料时,必须将信访举报案件所有调查案卷一同上报,进行审核;必要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带案卷到区纪委信访室进行专题汇报。
第八条 下级承办单位上报报结材料要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呈报。报结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信访了结,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五)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区纪委机关各室及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应按程序向信访室提交以下材料,由信访室上报或存档备查。
(一)查办上级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举报案件,承办室按有关规定履行结案手续后,将第八条规定所列材料送信访室再上报。
(二)其他未立案的信访举报案件,承办室报结时向信访室提供如下材料:初查报告;实名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错误的,应附本人检讨或整改措施。
(三)其他已立案的信访举报案件,承办室报结时向信访室提供如下材料:初查报告;处分决定(区纪委监察局立案的由审理室提供);实名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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