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借检举、控告、申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检举、控告、申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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