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指 南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村民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集体奖金等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盗窃、诈骗、交通事故、设施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业,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五、因各类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六、有关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问题,由土地规划部门处理。
七、假冒商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八、偷税、漏税、搞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由税务机关处理。
九、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十、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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