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反腐败
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临 川区 委
2012年10月30日
临川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反腐败规则深入开展,切实加强我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区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协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协调小组组长由区纪委书记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人保局、区物价局领导以及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为协调小组副组长或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纪委案件检查部门履行办公室职责。办公室主任由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第四条 协调小组依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研究分析全区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抓好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领导和协调查处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研究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领导对查办大案要案指示的措施;
(四)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相关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归档;
(二)跟踪督办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并做好督办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记录;
(三)收集、掌握有关案件查办进展情况,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日常协调、沟通;
(四)完成协调小组及小组成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七条 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小组各成员提出并经组长确定。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主要以会议纪要、意见等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调小组会议的要求,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的,应随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协调小组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协调,必要时可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确定的督办案件和其他事项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重大案件的查处应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并对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应及时对专案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协调查办重大腐败案件,应及时向区委和区委主要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所在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沟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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