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工作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确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部门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律、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