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原抚州市临川区荣山镇新安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王盛忠因犯贪污罪被临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临川区监察委成立以来,首例移送起诉判决的案件。
今年4月中旬,区委城镇低保专项巡察组向临川区监委报送了一件问题线索,荣山镇新安村委会干部拿村民低保折子取钱。临川区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彻查。5月9日对王盛忠立案审查,5月22日移送检察机关,仅用13天就查清了王盛忠在任抚州市临川区荣山镇新安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低保款3.539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移送司法机关,留置不是必经程序。”区纪委常委刘秋林介绍,是否需采取留置措施,应视案情需要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确定,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措施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王盛忠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该案件负责人陈祝贤说,“调取银行流水、核对低保信息、收集证人证词……大量的外围取证,为全面摸排案情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王盛忠认罪态度较好,该案不存在妨碍调查行为。” 从此案来看,监察机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有有罪证据,还有归案情况说明罪轻证据,既证明犯罪,又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依法合规,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从监委办结、检察院提起公诉到作出判决,三个阶段涉案数额认定完全一致。 “此案办理质量与以往的职务犯罪案件相比,保持了应有水准,纪法衔接通畅,惩处及时到位。”临川区检察院支持公诉的员额检察官介绍,该案取证来源规范,讯问、询问笔录到位,书证提取及时,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定案证据相互印证,有力证明了犯罪事实。 移送起诉该案之前,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经临川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已给予王盛忠开除党籍处分。(刘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