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以后是否会成为超级大的权力机构,如何加强对监委的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立法伊始,“谁来监督监委”就是绕不开的话题。事实上,监察法已经从内容上对这一拷问递上了答卷。
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在合署办公体制下,对监委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对监委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
监察法还设置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详细规定。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除了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更突出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
监察法第十五条将监察委员会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李鹃 陈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