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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出台《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来源:临川区纪委监委 发布于:2013/6/19 11:51:12 点击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近日,临川区制定了《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廉政谈话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廉政责任谈话。与乡镇、场、街办和区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谈话。谈话重点是交流、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向谈话对象通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反映、,评价和建议等情况。二是任职廉政谈话。与新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的谈话。凡新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在上任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利、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三是诫勉谈话。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并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事实表现,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要求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谈话对象需在谈话结束时标明自己的态度。四是提醒谈话。通过区委民生通道、区长热线、群众来信来访和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领导干部一些带头性、倾向性问题,就此与相关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室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早打招呼,早敲警钟,防微杜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办法》还规定了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谈话人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明确要求,被谈话人应虚心接受,认真查清问题,积极整改落实,自觉接受监督,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

(杨  民、张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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